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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周密部署“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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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帮助全市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全市慈善募捐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的慈善募捐活动,为全市特困群众提供资金援助和口粮救助,确保无人受冻挨饿,使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 《通知》号召全市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各社会团体,国有、外资、民营、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个人,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募捐活动。 《通知》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慈善总会出具的“捐款专用票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认捐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和认捐5万元以上的个人,增选为市慈善总会副会长人选;认捐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认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个人,增选为常务理事;认捐低于上述标准但成绩突出的,可增选为理事。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和认捐5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石首市慈善家”荣誉称号,颁发相关证书,享受相应待遇。 《通知》要求,全市慈善募捐活动于11月初宣传动员,11月15日起组织捐赠,12月上旬完成捐助资金和棉衣棉被的接收工作。在此期间,市民政局在绣林大道149号的慈善超市设立“送温暖、献爱心”慈善募捐接待处,安排专班专人负责接收工作。同时,所有接收的捐赠款物,必须在2007年12月及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分批分次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通知》强调,各乡镇办区、各部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这次“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在捐助活动中,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捐赠,起好表率作用。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接收的捐赠款物,要专人负责,逐项清点,登记造册,认真保管。发放捐赠款物时,要突出重点,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捐赠款物发放,确保捐赠款物不出问题。公安、交通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组织运力,保证运送捐助物资车辆通行。所有渡口、收费站及检查站、卡,对于持有加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印章的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一律优先、免费、快速通行。各级宣传及广播电视部门要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周”(每年11月第二周)活动中,大力宣传党政军机关和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的感人事迹,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众的氛围,迅速掀起捐助热潮,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捐助活动以捐款为主,也可以捐赠棉被、棉衣、毛衣、毛裤、羽绒服等御寒衣被。捐赠御寒衣被要求干净、整洁、实用。所有捐款,主要用于灾后困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的援助及采购御寒衣被和救灾大米。各地“送温暖、献爱心”慈善募捐活动,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安排,与全市募捐活动同步进行。各地要随时报告捐赠工作动态,并于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市民政局。(刘孝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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