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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管理条例
时间:2008-10-9 9:29: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zlhao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为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教育与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订本条例。
    (一)外聘教师聘用条件
    1、热爱职教事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为人师表。
    2、具备所任学科教学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学能力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政审合格(无劳改、劳教、“双开”等不良史)
    (二) 管理办法
    1、对受聘教师根据受聘年限、教学需要、专业特征、年龄、业务能力确定为兼职聘用、专职聘用和长期聘用三类。
    2、外聘教师受聘于本校第一年内,一般定为兼职外聘教师。
    3、受聘于本校满一年后的外聘教师,学校将对其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教学效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若考评结果优秀者,可转为专职外聘教师;考评结果良好者,可视教学需要延限;考评结果较差者,学校将根据合同予以解聘。
    4、专职聘用达到二年时间,工作业绩突出,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正在专修本)的专业课教师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转为长聘教师,聘期一般在两年以上,或视具体情况延限。
    5、专职聘用二年以上,据考评结果可续聘或解聘。
    6、对兼职、专职和长聘教师要严格按双方协议规定标准核发薪酬和给予相应待遇。
    7、学校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外聘老师,为其安心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8、对外聘教师要建立好业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将每学期考评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留、转、提升依据。
    9、专职、长聘外聘教师享受与校内正式教师平等的职务职称晋升权,参与学校管理权。
    10、对工作上有特别贡献的外聘教师,要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对不称职者或严重违纪者,要依合同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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