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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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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910元/月、714元/月、63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910元/月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预算、核定认定、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9月19日